一、悬置的主体性对立: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
在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视阈中,主体性——在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主体,始终是各个流派难以避免而必须直面的话题;即使其并未划定营垒,亦能从其环境保护的理念和实践中窥探其对主体性的认知。人类中心主义作为更加传统和经典的流派被更多人知晓并认同,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作为新兴的、具有颠覆性的理论思潮亦开始挑战人类中心主义的权威性。在近一个世纪的环境伦理理论探索中,持生物/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学家的观点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尤其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世界,伴随着后现代主义、解构主义等思潮的兴盛,去人类中心主义的呼声不再是末流和边缘的存在。由此,环境伦理研究中的主体性逐渐被悬置起来,既成为两大流派互相诘责的问题焦点,又成为诸多不同性质的环境保护运动的理论原点。评价两者的是非对错是无意义的,因此下面笔者不会对不同的理论流派与环境保护组织做任何价值立场的判断;而希望通过简单梳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物/生态中心主义的代表理论家和流派,结合当下其理念指导的不同面向的环境保护运动,来分析悬置的主体性对立可能引发的社会后果及其可能的应对路径。
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家往往并不宣扬其主体性的营垒,而是以某种“腹语术”的方式来展现其立场。环境伦理学中人类中心主义的代表理论流派就是功利主义与环境经济学,在该派的理论家们看来,“环境是人类生产劳动的条件和对象;环境是人类社会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场所和自然净化场所;环境为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提供物质条件;一定的自然环境还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厉以宁,章铮,1995),从他们的论述中,我们可以轻易地看出其预设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作为人类生产的一个机器和附庸存在,两者间存在着非对等的权力关系,即人类始终作为具有权威的主体存在。与之对应的浅层生态学是其环境保护运动的理念指导,在以人类为生态主体的环保实践中,“浅层生态学通常的做法是,用技术来净化空气和水,缓和污染程度;或用法律把污染限制在许可范围;或干脆把污染工业完全输出到发展中国家”(雷毅,1999),可见浅层生态学指导下的环保实践的参与主体非常有限,往往囿于环保部门等并且其做法存在着技术中心论和生态霸权的倾向;也就是说,在人类中心主义与浅层生态学指导的环保实践中,民间生态组织和亚文化群体长期处于噤声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生态中心主义与深层生态学理论流派的兴起并得到广泛支持。
与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家不同,生态中心主义与深层生态学的滥觞之处便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因此生态中心主义的理论家无论在生态理念还是在环保实践中都保持着对人类中心的批判精神和警觉意识。生态中心主义与深层生态学的理论家们重新构想了人与其他生物以及地球生态系统的关系,对环境伦理中的人类主体性进行了颠覆式的解构——在作为前提的形而上层面,生态中心主义者认为环境具有其内在价值,人类和周遭万物一样是自然系统的构成部分,并不存在主体和客体的差异。因此,生态中心主义与深层生态学认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面向在于克服现代性引起的人类的文化危机,通过改变人们的世界观和生态观来建设生态社会。但我们由此也可以看出,生态中心主义在当代有如乌托邦的构想,虽然美好但面临着可操作性的抵牾。在持生态中心主义观点的环保实践中,参与者的主体不再是精英阶层和机关部门,活跃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和团体开始通过社会运动的方式倡导其价值理念并呼吁政府减少对当地环境的破坏。
然而,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在主体性上的争议和互相诘责并不能长期处于稳定的悬置状态,两者在环保行动和具体环境问题的应对上的冲突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后果。美国的众多案例显示:为了经济利益最大化,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林业局对某地进行伐木和开垦,虽然林业局和伐木公司承诺在别处仍会植树(甚至是植被伐树木数量的三倍)以补偿对当地环境的破坏,但当地的生态中心主义团体认为林业局的做法从根本上是将生态系统当作经济机器来运营和操控,更无须说对其切身利益的直接破坏,因此其往往通过游行示威等社会运动试图阻止林业局的行为,但往往没有实际的成效;在此背景下,本身悬置的主体性问题引发的观点对立和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激进的生态中心主义[1]者采取一系列激进的社会行动来对抗人类中心主义,在美国这类人士最后被定罪为“生态恐怖分子”(ecoterrorist)。不论研究者的价值立场如何,都应当认识到环境伦理中悬置的主体性对立已经产生了相应的社会后果。下文笔者希望结合纪录片《如果树倒下:一个地球解放阵线的故事》(If a Tree Falls: A Story of the Earth Liberation Front),从环境伦理中的道德观的多种面向来分析“生态恐怖主义”(ecoterrorism)的释义困境,并在悬置的主体性对立的现实情境下,对当代环境保护运动面临的困局进行展望并提出相应的建议。